厦门仁爱医疗基金会于6月5日取得认定的标有“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这是依据《慈善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基金会可以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今后,厦门仁爱医疗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和贯彻《慈善法》,依法依规开展慈善助医工作,推动厦门医疗事业的发展。